一.什么是定向減資? 1.定向減資也叫非等比例減資。 一般的減資是所有股東的認繳金額同比例減少,例如原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張三認繳700萬,李四認繳300萬。現在公司減資至100萬元,那么張三認繳金額變為70萬元,李四認繳金額變為30萬元。這叫等比例減資。 如果公司減資至100萬元,張三減資400萬元,認繳金額變為100萬元,李四減資500萬元,認繳金額變為0元,那么這就是非等比例減資,俗稱定向減資,就是定向減少或者全部減去李四股東的認繳出資額。
一.什么是定向減資? 1.定向減資也叫非等比例減資。 一般的減資是所有股東的認繳金額同比例減少,例如原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張三認繳700萬,李四認繳300萬。現在公司減資至100萬元,那么張三認繳金額變為70萬元,李四認繳金額變為30萬元。這叫等比例減資。 如果公司減資至100萬元,張三減資400萬元,認繳金額變為100萬元,李四減資500萬元,認繳金額變為0元,那么這就是非等比例減資,俗稱定向減資,就是定向減少或者全部減去李四股東的認繳出資額。
2024-01-31
對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企公司治理的中國特色之一實行"三重一大”制度,即黨組織、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以會議的形式對各自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過,國資監管要求的“三重-大”制度并不是與公司治理結構獨立平行存在的另一套決策制度,而是與之有機結合的,也就是說,國企黨組織、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權限的劃分、議事程序等也應遵守《公司法》以
對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企公司治理的中國特色之一實行"三重一大”制度,即黨組織、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以會議的形式對各自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過,國資監管要求的“三重-大”制度并不是與公司治理結構獨立平行存在的另一套決策制度,而是與之有機結合的,也就是說,國企黨組織、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權限的劃分、議事程序等也應遵守《公司法》以
2024-01-31
一、公司注冊資本5年內繳足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
一、公司注冊資本5年內繳足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
2024-01-30
六、調整有限公司治理結構,董監事設置人員有變化 (一)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只是董事長或經理擔任,也可以由執行事務的董事擔任。 修改前的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但其他董事會成員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修改后的公司法,除經理以外,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選擴大到了所有董事會成員。 順便需提及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執行董事”這一稱謂。對于規模較小與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新舊公司
六、調整有限公司治理結構,董監事設置人員有變化 (一)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只是董事長或經理擔任,也可以由執行事務的董事擔任。 修改前的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但其他董事會成員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修改后的公司法,除經理以外,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選擴大到了所有董事會成員。 順便需提及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執行董事”這一稱謂。對于規模較小與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新舊公司
2024-01-29
一、從公司形態上,規定境內投資者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修訂前的公司法則要求發起人須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這意味著當發起人系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時,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境外投資者只有一個(無論是法人或個人)時,因不符合“半數
一、從公司形態上,規定境內投資者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修訂前的公司法則要求發起人須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這意味著當發起人系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時,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境外投資者只有一個(無論是法人或個人)時,因不符合“半數
2024-01-29
我國《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財務規則遵循傳統資本維持模式的思路,通過將分配對象限定于“稅后利潤”,并以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彌補虧損為分配利潤的先決條件,試圖維護并鞏固公司資本,從而使公司在賬面上保有吸收經營損失的緩沖。具體來說,《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規則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公司具有向股東分配 “稅后利潤”; (2)分配“當年稅后利潤”之前,必須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人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我國《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財務規則遵循傳統資本維持模式的思路,通過將分配對象限定于“稅后利潤”,并以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彌補虧損為分配利潤的先決條件,試圖維護并鞏固公司資本,從而使公司在賬面上保有吸收經營損失的緩沖。具體來說,《公司法》的利潤分配規則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公司具有向股東分配 “稅后利潤”; (2)分配“當年稅后利潤”之前,必須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人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024-01-26
前段時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注冊資本繳足期限、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股東權責、利潤分配、資本公積補虧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司法明確了全體股東認繳出資的年限,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這一規定,會影響企業諸多涉稅事項的處理。
前段時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注冊資本繳足期限、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股東權責、利潤分配、資本公積補虧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司法明確了全體股東認繳出資的年限,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這一規定,會影響企業諸多涉稅事項的處理。
2024-01-26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訂的《公司法》是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訂后的首次大修。其中關于出資資本需要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引起廣泛關注,也值得廣大創業者引起注意。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訂的《公司法》是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訂后的首次大修。其中關于出資資本需要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引起廣泛關注,也值得廣大創業者引起注意。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
2024-01-26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訂)(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訂)(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2024-01-24
財稅變革系列--新《公司法》修訂解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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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財稅變革系列——新《公司法》修訂解讀:董事會的設置、權利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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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財稅變革系列——新《公司法》修訂解讀:股東會權利、決議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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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財稅變革系列——新《公司法》修訂解讀:一張圖快速了解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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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